矿山机械设备

草菅人命山东矿难涉事企业迟报30小时


新华社济南1月12日电

题:迟报矿难,就是与人民为敌

导致22人被困的山东烟台栖霞市笏山金矿事故,迟报时间长达30个小时。涉事企业对生命的漠视,无异于草菅人命,就是与人民为敌,国法必不容。

烟台市发布的消息显示,这起事故发生在10日14时,但企业向栖霞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时,已经是次日20时。长达30个小时的时间里,企业虽然组织了救援,却始终没有向栖霞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直到发现救援难度超出自身能力,才“揭开盖子”。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大事故早报、快报,早已成为共识。第一时间上报,意味着政府部门可以更早、更专业、更大力度实施救援,为被困或受伤人员争取更大脱险机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就明确规定,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接到现场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地方政府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同时,国家有关法律对迟报、瞒报事故有严厉的惩罚规定。

然而,在一道道“高压线”面前,总有个别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存在侥幸心理,事故发生后不是抢时间争取救援力量,而是“争取时间”将事故“大事化小”,企图逃避处罚。直到藏不住了,才向上级政府部门“求救”。

迟报,消耗的是被困人员脱困生还的机会。笏山金矿事故中,第一时间上报和拖延30个小时之后上报,可能导致22名被困人员最终的命运截然不同。置22个鲜活的生命于更加危险的境地,这样的企业将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春节将至,每个家庭都期盼团圆。我们期盼22名被困人员能尽快脱险,也期待着有关方面尽快揭开践踏生命的企业的“黑盖子”,一查到底,给人民一个交代。

涉事企业对生命的漠视,无异于草菅人命,就是与人民为敌,国法必不容。

强烈建议企业管理人员加强思想建设,十四五和规划明确指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但是,涉事企业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事故发生后不是抢时间争取救援力量,而是“争取时间”将事故“大事化小”,企图逃避处罚。直到藏不住了,才向上级政府部门“求救”。

黄金矿难特点,以下原因可能导致矿难或者扩大伤亡:

爆炸

有毒气体

矿竖井的钢丝绳断裂

金矿石坠落

矿区塌方

供电线路遭破坏

非法盗矿

过渡挖掘。

暴雨等地质灾害影响

一般黄金救援是72小时。一般意义上的黄金救援期是指在没水没食物的情况下,被困者原地等候救援的最佳时间。人员在矿难发生时导致的受伤会影响救援时间。但是如果救援得当,如年8月5日智利圣何塞铜矿矿难,33名矿工被困井下。10月14日,33名被困矿工全部获救。

但是不管如何,都需要及时反馈,单独一个公司试图是不足以处理金矿爆炸事故营救的。

截至1月12日上午10时,现场救援指挥部调集山东黄金、山东地矿局、中国黄金、龙矿集团、牟金、淄博矿务局、招金、兖州矿务局、济宁山东第二勘探队等9支队伍余人及各类机械、设备40余台套,钻机、钻杆等大型救援设备已安装运行,从黄金地质队调集的车载大口径钻孔机已进场施工。井筒钻杆已下探到多米,目前正在采取强制通风方法往井下输送空气,并排除有害气体和烟尘;吊笼已焊制完成并安装完毕,专业人员正在乘吊笼下井,对井筒进行清障作业,对井下被困人员实施救援。消防队员已将声音检测系统输送到井下米处。

目前,由于井筒内爆炸中段附近有毒气体无法在短时间内彻底排除,且井筒装备多处受损,罐笼和救援人员尚未到达被困人员所在作业面。

可以说救援工作室分秒必争,爆炸后的此生灾害和有毒气体对受困旷工影响极大。强烈建议企业管理人员加强思想建设,“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会有正确的发展观、现代化观。”

事故救援情况:

1月10日下午2时,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一金矿发生爆炸事故,致井通梯子间损坏,罐笼无法正常运行,因信号系统损坏,造成井下22名工人被困失联。

接报后,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立即作出部署,要求全力组织救援,统一指挥、科学施救,严防次生事故发生;派出副部长、国家矿山安监局局长黄玉治率工作组和有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处置;调派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力量等70余人赶赴现场支援。带班部领导周学文到部指挥中心调度事故情况,连线现场救援负责人,指导救援处置工当地立即成立省市县一体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投入专业救援力量余人,40余套各类机械设备,正紧张有序开展救援。

据新华社报道,发生事故的金矿为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栖霞市政府网站信息显示,该金矿是栖霞市政府重点扶持项目,年获得建设用地批复,于年12月开工建设。笏山金矿投资3.96亿元,占地41.46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矿区已查明矿石储量万吨、黄金储量18.78吨,规模属中型金矿床。

1月12日上午,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爆炸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举行新闻发布会,烟台市应急局管理局局长孙树福通报救援进展情况。

1月10日14时,笏山金矿井下“一中段”(离井口米)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发生时,“一中段”无作业人员,“六中段”(离井口米)作业人员13人、“五中段”(离井口米)作业人员9人。爆炸导致井筒梯子间损坏、罐笼无法正常运行、通讯系统损坏,井下22人被困。

事故发生后,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施救,但由于对救援困难估计不足,直到1月11日20时5分才向栖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存在着迟报问题。

20时48分,烟台市委接到事故报告后,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多方调集力量,全力开展救援,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21时45分,山东省委接到报告后,山东省委书记刘家义,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干杰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山东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连夜赶赴现场,按照山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要求,迅速成立省市县一体化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现场救援、技术专家、后勤保障、媒体联络、事故调查、矿工家属接待、医疗及疫情防控7个工作组,紧张有序展开救援工作。

1月11日当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宋元明、李万疆通过视频连线,指导救援工作。

1月12日上午,正在北京参加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的山东省委书记刘家义,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干杰请假返回山东,赶往栖霞市西城镇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笏山金矿事故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截至1月12日上午10时,现场救援指挥部调集山东黄金、山东地矿局、中国黄金、龙矿集团、牟金、淄博矿务局、招金、兖州矿务局、济宁山东第二勘探队等9支队伍余人及各类机械、设备40余台套,钻机、钻杆等大型救援设备已安装运行,从黄金地质队调集的车载大口径钻孔机已进场施工。井筒钻杆已下探到多米,目前正在采取强制通风方法往井下输送空气,并排除有害气体和烟尘;吊笼已焊制完成并安装完毕,专业人员正在乘吊笼下井,对井筒进行清障作业,对井下被困人员实施救援。消防队员已将声音检测系统输送到井下米处。

应急部副部长、国家矿山安监局局长黄玉治率应急部工作组,于1月12日中午抵达现场指导救援。山东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王书坚于1月12日上午抵达现场。指挥部将在工作组指导下,有序推进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目前,由于井筒内爆炸中段附近有毒气体无法在短时间内彻底排除,且井筒装备多处受损,罐笼和救援人员尚未到达被困人员所在作业面。

下一步,现场救援将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要求,把救援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加快井筒清障作业,争分夺秒抢救被困人员。同步启动备选救援方案,从兖矿集团调配车载钻机,准备从地面开展救生孔施工,尽快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同时,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今天(13日)凌晨3点10分左右,在出事井口南侧大约20m处,30cm口径钻机开始作业。据悉,该区域下方预计有13名被困人员。

工作人员表示,救生孔预计3-5天可以打通,其作用主要是打通后用于和井下联系、投放给养物资等。

13日上午11时,最新消息传来,该条“生命通道”已下钻至米,离被困矿工又接近了一步。

目前救援仍在进行中。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号令(快读版)

一、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适用: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事故分类:

等级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1

特别重大

30以上

以上

1亿以上

2

重大

10~29

50~99

万以上~1亿以下

3

较大

3~9

10~49

0万以上~万以下

4

一般

1~2

1~9

0万以下

注: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事故报告要求: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五、企业事故报告:

一般流程: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本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1小时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

一般流程:

1、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

2、2小时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2小时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小时内→国务院

必要时:越级上报

七、报告事故应包括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八、伤亡人数补报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30日内(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

九、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1、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2、防止事故扩大;

3、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十一、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

1、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十二、事故调查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十三、事故调查要求:

1、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损失;

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3、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四、各事故等级对应调查单位级别:

事故等级

调查单位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

国务院

重大事故

省级人民政府

较大事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

各级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十五、事故调查组组成原则:

遵循精简、效能。

十六、事故调查组组成包括:

1、有关人民政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监察机关

5、公安机关

6、工会

7、人民检察院

8、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十七、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求: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十八、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十九、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限:

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二十、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二十一、事故处理原则: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十二、人民政府批复时限: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二十三、事故处理:

按照人民政府批复,相应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二十四、罚款:

1、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单位处万以上万以下罚款,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十五、行政处分: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来源: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新华社济南、海客见闻、看看新闻knews、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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