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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宣威市某煤矿向重庆A公司购买一台探水钻机,价款为24万元,双方签订《矿山设备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对钻机质量进行了约定。
年6月,钻机下井安装,重庆A公司派人到场指导钻机调试、安装,但钻机无法调试使用,煤矿将钻机运出地面。该钻机机身铭牌标定:生产厂家为重庆某机电公司。煤矿遂与重庆某机电公司取得联系,重庆某机电公司回函称:作为钻机生产厂家,机器均由厂家销售部直接对外销售,重庆A公司不是授权经销商,该钻机为假冒伪劣产品,无法提供售后服务。年12月,煤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A公司退款。诉讼中,重庆A公司以钻机系由重庆B公司提供为由,申请追加重庆B公司为被告,要求转移退款责任。
重庆A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煤矿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该探水钻机无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且机器在机械安装、调试使用阶段便无法正常运行,而非调试成功并由买受人长期、正常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也不涉及机械的外部使用环境、操作方法等其他因素,该矿用钻机客观上存在不能满足买受人的最低使用需求,欠缺同类机械设备的约定品质、法定品质;重庆A公司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债之本质,其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而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重庆某机电公司的回函,法院认为:商品真假的专业质量检测不是本案裁判的依据,强制要求煤矿进行司法鉴定没有必要。法庭同意重庆A公司追加重庆B公司为本案被告,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而非就此便一定产生责任、义务转移的裁判效果。煤矿与重庆A公司之间的纠纷,重庆A公司与重庆B公司之间的纠纷分别属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重庆A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形成的合同权利义务并不当然约束煤矿,重庆B公司无法直接成为本案买卖合同的货款退还义务人。探水钻机现放置于煤矿厂区,重庆A公司可自行取回。法院判决:重庆A公司应向煤矿退还已付货款22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本案一审生效,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诚信经营既是长久合作的基础,也是法律对民商活动的基本要求,遇到纠纷按约定办事,即是法治社会应有的契约精神,也更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良好营商环境的加速器。
原标题:《机械经调试不能使用用户可主张退款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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