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鞍重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鞍重股份的股份,也不由鞍重股份回购该股份”
特别提示: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2月2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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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代表人:
3、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
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2月25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哈尔滨矿山机械厂行股票和上市后股本情况
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核查意见如下:鞍重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鞍重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实施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权益分派方案,其中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股实施后总股本为13,596.00万股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
截至公司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3,596.00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新疆矿山机械量为3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作出的上述各项承诺除上述承诺事项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的承诺和其他承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07%;
赵立新宋立民
注:1、张笑男董事已于2013年12月21日申报离任,李秀艳监事已于2013年12月21日申报离任,上述二人在申报离任一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07%;
2、上述承诺履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13号核准,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吉林矿山机械厂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7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其中网下配售340.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发行1360.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80%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年69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2年3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实施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权益分派方案,其中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股实施后总股本为13,596.00万股
向后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承诺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上述出具承诺人员中,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同时承诺“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矿山机械设备厂有限公司(简称“鞍重股份”)股份总数的25%,不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亦不通过托管等方式变相转移所持公司股份的控制权;本人从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一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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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股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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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
4、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3,596.00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07%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13号矿山机械设备配件核准,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7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其中网下配售340.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发行1360.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80%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年69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2年3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2名;
4、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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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4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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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保福建矿山机械荐机构认为,鞍重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鞍重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股东张笑男、李秀艳出具如下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015年12月24日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2月25日;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2名;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东北矿山机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海通证券对鞍重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尽职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向前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1、张笑男董事已于2013年12月21日申报离任,李秀艳监事已于2013年12月21日申报离任,上述二人在申报离任一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六、备查文件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承诺
上述出具承诺人员红星矿山机械中,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同时承诺“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鞍重股份”)股份总数的25%,不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亦不通过托管等方式变相转移所持公司股份的控制权;本人从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一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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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张笑男、李秀艳出具如下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自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鞍重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在矿山机械设备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鞍重股份的股份,也不由鞍重股份回购该股份”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类型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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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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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桂林矿山机械作出的上述各项承诺除上述承诺事项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的承诺和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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