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2年以下(含2年)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缴纳保证金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进行治理采矿权人要求对分期治理工程进行验收的,应提交书面申请验收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签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并通知矿山企业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时为采矿权人办理已缴纳保证金的相应部分(不超过50%)的返还手续,剩余部分抵缴下期应交保证金数额
第二条 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定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山东矿山机械厂技工学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9〕保市府办317号
第十六条 保证金制度实施后,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建立切实可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实施保证金制度的过程中,对确无能力缴纳保证金或不能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矿山,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在关闭前,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要求,督促采矿权人限期做好削坡、覆土、恢复植被等有关治理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闭坑
第七条 采矿权设立、变更、转让、延续,采矿权人必须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设区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矿山机械颚破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采矿权人要与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
商住地、
关于印发《保定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采矿权人治理恢复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的,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进行治理恢复过期不进行治理恢复或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形式,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治理费用超过采矿权人所缴纳保证金(含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商住地、
第四条 保证金只能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承德矿山机械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
第六条 保证金分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2年以上的,保证金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50%,余额可每2年缴纳一次,每次缴纳数额不得低于余额的50%,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年应当全额交清,依缴存凭证办理年检新建矿山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取得前缴纳保证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款规定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时,应以项目形式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付使用,建立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支出台账,采矿权人有权查阅治理费用支付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矿山机械品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论证和工程验收,及时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采矿许可证期满,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重新计算应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提交经设区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纳保证金
第十一条 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并向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验收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云南矿山机械求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签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采矿权人可持通知书、缴存保证金凭证向当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申请返还保证金本金及利息的85%,剩余部分为治理成果的保质押金,质量合格的,满两年返还;两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仍用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保定生态市建设,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河北(
工业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八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合同应当明确将保证金本金及利息一并转让给受让人,转让人尚未缴存的部分由受让人承担采矿权受让人与采矿登记机关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并约矿山机械轮胎定继续由受让人执行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物价局负责全市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金的收取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河北省收款收据
保定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用地、
第十二条 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采矿权人书面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五条 保证金的收缴标准参照冀国土资发〔2006〕15号文件并结合保定市矿业开发实际执行,以不低于基本治理费用为原则,即应征收冶金矿山机械的保证金金额=收缴标准×收缴面积×影响系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其中收缴面积暂作如下规定:露天开采矿山按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最终开采境界圈或实际破坏范围,周边向外推20米后的面积收取;地下开采矿山以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井巷工程长度为直径,向外推20米后的面积收取面积大小必须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实测,勘测单位和采矿权人必须对勘测成果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保定(
工业地)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矿山企业,要求每年3月底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大型矿山机械厂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下同)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保证金的收缴参照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户存储,专帐核算对不予返还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保证金的足额缴纳、财务管理和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挤占、挪用或不按有关规定返还保证金,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保证金由矿山所在地县矿山机械设备报价(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矿区范围所占面积的大小,由所占矿区范围较大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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