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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27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阜城县分局工业污染源分表计电系统发出预警,显示衡水市东晨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喷涂线(喷涂车间)关联的治理设施“活性炭+光氧+布袋除尘一体机”低负荷运行6小时30分钟,疑似未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8月28日
执法系统APP推送核查任务。根据任务线索,阜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朱书良、李辉于8月31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调阅用电数据、现场视频监控以及询问工作人员得知,该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喷涂固化工序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备)未开启使用,从而造成分表计电装置异常报警。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此行为进行立案处罚。立案号:82号。于9月1号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书编号:衡阜环责改字82号。于9月3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衡阜环罚告字82号。于9月14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衡阜环罚82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阜城县分局将继续加强“非现场”执法手段的运用,依据违法线索加大现场核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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