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GB/T《爆炸性环境》旨在确立爆炸性环境用设备及其应用相关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涵盖了爆炸性环境用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选型、安装、检查、维护、修理以及场所分类等各方面,采用分部分标准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保护的设备;
——第5部分:由正压外壳“p”保护的设备;
——第6部分:由液浸型“o”保护的设备;
——第7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
——第8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
——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第11部分;气体和蒸气物质特性分类试验方法和数据;
——第12部分:可燃性粉尘物质特性试验方法;
——第13部分;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
——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第17部分;由正压房间“p”和人工通风房间“v”保护的设备;
——第18部分:本质安全电气系统;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
——第21部分:设备生产质量体系的应用;
——第22部分;光辐射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措施;
——第23部分:用于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I类EPLMa级设备;
——第24部分:由特殊型“s”保护的设备;
——第25部分:可燃性工艺流体与电气系统之间的工艺密封要求;
——第26部分;静电危害指南;
——第27部分:静电危害试验;
——第28部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基本方法和要求;
——第29部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结构安全型“c”,控制点燃源型“b”,液浸型“k”;
——第30部分:地下矿井爆炸性环境用设备和元件;
——第31部分:由防粉尘点燃外壳“t”保护的设备;
——第32部分:电子控制火花时限本质安全系统;
——第33部分:严醋工作条件用设备;
一一第34部分;成套设备;
——第35部分:爆炸性粉尘环境场所分类。
采矿工业与其他工业的环境条件及生产运作不同,对矿用设备有着特殊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针对地下矿用设备的防爆技术标准。在国际标准方面,IEC于年发布了ISO/IEC-38:,规定了能够用于有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尘的爆炸性环境的矿山的单独或组合运行的设备和元件的结构特征要求,其主要技术内容也能适用于我国的情况。因此,采用ISO/IEC-38:制定本文件,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以适应我国的具体情况。
使用本文件宜了解下述情况。
本文件规定了可单独或组合运行的设备和元件的结构特征要求,使它们能够用于有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尘的爆炸性环境的矿山或部分矿山。
用于采矿机械的多数电气设备,例如电机,开关等,作为一个单独的设备取证,符合其本身的标志要求。单一产品取证没有涉及整个电气系统间设备的相互连接。设备和元件包括它们的相互连接,宜由制造商从点燃的角度考虑进行评定。
非电气设备和电气/非电气设备的相互连接都要求进行点燃危险评定。
因此制造商有必要对设备本身及其所有部件进行危险评定,形成正式的评定文件,确定并列出设备包括电缆和电气供电系统的所有可能的点燃源。同时,文件还需列出防止可能的点燃源成为有效点燃源的措施。
由于地下采矿和其他与爆炸性环境有关或在爆炸性环境中的工业企业之间主要运作不同,因此需要制定本文件。这些差异的示例有:
——从地下矿层开采的产品可能具有可燃性,并且在开采过程中可能会连续释放甲烷。
——设备和元件周围环境的点燃性通常取决于主动通风系统提供的稀释量。
——机械装置工作的矿井总体环境中可能会从潜在爆炸性环境转变成爆炸性环境(例如,在瓦斯突出过程中)。
——在煤矿工作的人员通常处于潜在爆炸性环境中。
——需要在关键地点连续监控矿区环境,以确保除适合在经常存在爆炸性环境的地方使用的Ma级设备外的所有设备能够断开电源。
——在高瓦斯煤矿中,机器引起的瓦斯爆炸能够产生粉尘云,会使爆炸加剧。
——尤其是与采矿活动有关的一些采矿机械装置,包含采掘和钻孔装置,开采可燃性矿物是它们正常运行的一部分。这样,在与石英或黄铁矿含量高的矿层接触时摩擦生热或出现摩擦火花会导致点燃危险。
——煤矿中很长的巷道中装配有矿物输送系统,输送的矿物有可能产生爆炸性粉尘云和瓦斯。为了确定哪些设备或元件宜适用本文件,根据国际经验审查了一些点燃数据。
在起草本文件时,已假定设备和部件是:
——考虑了预期的冲击、振动和故障模式,按照良好工程实践设计;
——具有合理的机械和电气机构;
一一制造材料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合适的质量;
——无缺陷;
——按照正确的修理和工作顺序使用,例如,要求的尺寸无论磨损情况如何,都能够保持在容许的设计容差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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