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章源钨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10-03-1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或“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杜晓堂律师、许航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矿山机械设备电机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generated by foxit pdf creator . foxit softwarehttp:// for evaluation only.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法律意见书5-1-33330,827,600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赣州市八一四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为肖明华,经营范围为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一、 湖南矿山机械厂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一) 本所律师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二)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根治白癜风的方法白癜风医院成都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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